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符合上述規定流程可以進行車位收費管理。經落實,鳳林龍鳳花園、鳳林鳳凰花園小區車輛收費封閉管理符合規定。